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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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一般而言指的就是当地县级公安局局长。因此,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按照程序来说是需要公安局局长负责进行审批的。
批捕后在公安局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如果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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