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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且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追讨欠款: 1、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如果该借款有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偿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1、可以去法院起诉或申请宣告对方失踪。 2、欠款人下落不明,法院一般采用公告送达形式传唤应诉。公告期届满,其不应诉时,法院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判决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3、欠款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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