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1、身体暴力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家暴形式,同时也是最严重的一种。身体暴力通常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施加攻击的行为,如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还有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等行为。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3、性暴力 性暴力是指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4、经济暴力 经济暴力是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经济控制是指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5、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处理”的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 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其中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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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主要有起诉和协议两种方法,具体程序为: 1、协议离婚程序,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2、诉讼离婚程序,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调解,调解无效,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离婚方式有两种: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拟定好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登记,通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即可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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