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怎样退还?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都是应当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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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回,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当事人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已交纳的保证金,没收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交纳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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