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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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指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构成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妇女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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