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工程承包质量法律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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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承担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上述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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