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包括十周岁)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就读期间(包括课堂和课间),学校对孩子都有管理、照看义务,并且按照《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推定学校有过错,就要对孩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从你的表述上看,你侄子十岁,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在体育课时候,因为和其他同学发生拉扯受到伤害,就能够证明当时体育老师没有尽到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此,医药费用主要由学校承担,少部分由拉扯你侄子的孩子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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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上体育课摔骨折学校有责任。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机构,当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学生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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