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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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可以减刑的情形有:阻止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舍己救人;在抗击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犯罪分子可以减刑的情形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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