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等交通事故后,伤者会依法请求相应的赔偿,其中伤残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共同特点就是与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身份密切有关。因此,确定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身份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出发点。户口类别是确定受害人或被扶养人身份的基本依据,决定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他们中的很多人常年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人户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因此户口类别不再是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唯一因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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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分别属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5条、第28条以及第30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会因此而不同。但也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有另外的经常居住地,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和户口有关。 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会因此而不同。 例如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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