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转包的相应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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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可以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土地的面积位置信息、土地用途及流转方式、流转经营期限、流转金额以及交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生效要件约定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范畴,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和规范双方之间及其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合同要经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有条件的经双方同意,可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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