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签署协议之后是很难再争取利益了,但是下面的几种情况是可以反悔的,您看一下吧,对您是否用。 第一,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第三,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第六,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第七,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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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拆迁协议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能反悔。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的均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协议。
签了拆迁协议不能反悔,但是有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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