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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继续征收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且应当以当地人均收入为基础,参考当事人实际收入,以及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征收数额。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对于追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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