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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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处理: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在被拒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前一个债务人行使索赔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流程有:①企业与银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②企业向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③企业向银行提出支票兑现保贴申请,银行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④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⑤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汇票到期,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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