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5、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8、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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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1、在校大学生在本市接受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高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机构打印的住院结算证明就医,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指定医疗机构核算后申报结算。 2、在校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急诊住院或到其他省市住院的,应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事业单位统一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3、大学生应到市综合门诊部就诊,并转诊到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由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由学院和大学称,本市医疗费用或其他省市由于紧急治疗,和普通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在其他省市暂停上学期间由于疾病,等等,学院、大学自行垫付后,应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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