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第50条规定,失业保险领取方式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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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需要根据职工的自身情况来决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在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职工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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