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背后的渎职犯罪问题一是将不符合国家补贴要求的单位擅自批准其享有国家补贴。根据规定,申报领取国家补贴的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设定的一定标准,而一些单位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或条件不达标,监管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不符合国家补贴要求的单位认定为有资质的单位发放补贴。二是对经检查发现某些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领取国家补贴的行为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整顿或取消其享有补贴的资格。国家对发放补贴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出台了各种实施管理办法和细则等,但监管部门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发现不符合国家补贴标准的问题视而不见或应付了事,使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彻底督促其整顿或取消其申领补贴资格,以致造成严重后果。三是享有国家赋予一定监管职权的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截留、挪用国家补贴用于其它用途。国家为了更便捷更有效的发放国家补贴,赋予了一些单位一定的职权参与到补贴发放管理过程中,但这些单位在发放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方便自己,放松对自己的监管要求截留、挪用国家补贴用于其它用途。四是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内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造成对国家补贴的监管漏洞使有的单位有机可乘骗取国家补贴款。每一类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中央都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下面亦会制定一定的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职责、补贴规模、标准及操作程序等,但是在基层的行政机构中没有那么细致的职能划分,只能把某项工作职责归口到那个部门。由于职责分配中存在重复或不明确的情况,造成监管机构内部部门互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造成国家补贴资金被骗取的后果。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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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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