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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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按照目前北京法院的判例,如果原房屋属于公公婆婆出资建造,女方又没有掏钱进行改扩建,则原房屋的产权属于公公婆婆所有,被拆迁人属于公公婆婆,女方只是被安置人口;通常在离婚时,女方无法分得拆迁补偿的新房屋,也不能主张居住使用权,只能由公公婆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一,拆迁补偿是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原房屋属于公公婆婆所有,女方不是原房屋的产权人,故只能判决公公婆婆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该补偿一般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优惠购房价(通常每平米 二、三千元)为基础、结合房屋面积、价值升值等因素给予女方30万左右或不等的货币补偿。第二,该类案件属于分家析产纠纷,不能在离婚时一并解决,只能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如果女方要求分割的房屋所有权证还没有办下来,法院一般会判决各方共同居住,待房本下来后再行分割;如果诉讼时已经取得房本,则会判决新补偿的房屋归公公婆婆所有,然后由公公婆婆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第三,经济补偿的理由是:女方基于结婚等原因落户北京,按照拆迁补偿政策属于被腾退安置对象,有权享有一定平米(通常45或者50平米不等)的拆迁安置利益。公公和婆婆作为被拆迁人,由于女方的被安置对象身份而获益,能以优惠价格多购得45或者50平米不等面积的安置房屋,故在分家析产时应当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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