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二)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三)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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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如下:1、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无单位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2、经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批准后,送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查后,报给当地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4、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后会在3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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