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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司法解释之一

2022-11-09 2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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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9 回复

专业分析:

自首、立功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法释(1998)8号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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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愿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认罪行,或者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强制措施,说出司法机关尚不知道其他罪行的真相。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核实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便侦破其他案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办理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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