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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四、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五、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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