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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情形,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1、因现场变动导致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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