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现在谈事实婚姻应分别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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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属于重婚,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具体如下:如果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实际上也构成了重婚;重婚一般是指,配偶再婚的行为。也就是说,已经有了婚姻关系,并与他人建立了第二次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的成立的标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二是双方公开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男女双方属于夫妻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以及事实重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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