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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学生在学校受伤,未履行监护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因未履行相应的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或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伤害时,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未成年学生因过错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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