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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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和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书是重要的书证。根据规定,不会直接出具认定书,因为出具认定书的期限是对现场检查后十日内出具认定书。交管应根据事故现场检查、调查、鉴定结论,制作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具体为:道路交通事故各方、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交管部门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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