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的房产买卖既然不宜直接认定无效,但设定抵押期间的房产未给抵押权人同意又无法过户,如果买受人也不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又该怎么处理呢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在实践处理中各地处理也不太一样,针对这个问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询抵押权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追加抵押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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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转让财产,但为清偿债务而消除抵押的除外。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财产的,应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提取价款。价格超过债权金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同意房产能过户。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人实施房屋买卖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无权私自进行所有权的变更,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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