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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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物业管理招投标是运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物业管理权的活动。参与招投标的双方通过价值规律、公平竞争等市场手段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竞争的过程中,它有效促进了物业管理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使企业在参与竞争的同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形成行业公平竞争的良性循环,逐步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加快了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速度。
物业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和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维修、管理和服务。这种公共服务的成本不会降低。业主以不实际入住、不享受物业服务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未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视为房地产准业主的,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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