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判处刑罚的不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205;#8205;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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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仍有被判刑的可能。一般为涉案较轻的才有资格取保候审,但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取保候审。
判刑后当然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具有处罚性质。而判刑后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的,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是需要罪犯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此时已在接受刑罚处罚阶段,不能够取保候审,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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