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四个问题:第一,裁决;第二,诉讼;第三,复议;第四,执行。 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征地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围绕拆迁的搬迁与补偿安置争议所作出的裁量和决定。已经拆除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村民拥有新的宅基地的,其老宅基地使用权因市政府登记造册,该户仍然可以临时种植使用。如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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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 1、拆迁立法不完备。 2、拆迁性质错位。 3、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4、拆迁程序不完备,被拆迁人参与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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