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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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产权房屋法律规定如下:小产权房是未经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建设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未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农村长辈遗留的房产是可以继承的,不受继承人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因为房产不同于宅基地的试用权,是私人财产,可以由权属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但房产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只能归村集体成员所有,除非继承人也是村集体成员,否则无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意味着继承来的老房子只能使用至无法使用为止,不得重建、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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