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二个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权威解析,莫过于最高法院黄松有主编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提到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① 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是着重点也在于保护债权人;而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异,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统一性就很难达到;甚至会造成严重侵害债务人配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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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类型主要有: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居住或使用;一方婚前借钱购买婚姻用品,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夫妻一方婚前借钱装修房屋,婚后共同居住或生活。
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为共同债务的类型有: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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