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六)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及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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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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