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无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工者解除合同的。 劳动者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劳动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职工的病假工资低于所在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若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补足到这一水平。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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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等。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单位未足额支付报酬。 3.单位未给缴纳社保。 4.签订合同存在胁迫欺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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