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实际上,一般土地承包流转是很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大多都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代耕土地;如果其中一方在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代耕土地,就出现了如何认定口头约定的问题,在许多案例事件中,有的人认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是不成立的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流转一直以来的习惯,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大部分都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并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在口头约定时,当事人双方对于约定没有异议,那么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形式就已经实际发生,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农村向来民风淳朴、邻里相互帮助和扶持,在他们看来,口头约定也是代表着一种信任,因此认为只要是土地流转这种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其之间的口头约定应该是被认为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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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城市户口的继承人还有继承农村房产的权利。但不得继承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另有规定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土地流转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填写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姓名;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面积;流转的起止时间以及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以及权利;流转价款以及支付的方法;违约责任;流转合同到期之后地上的附着物,以及相关一些设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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