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者合同,而且工作15年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另外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求单位以原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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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该载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将劳动者派到其他地方的,是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只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有前提的,即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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