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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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伤残鉴定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伤残鉴定程序是:1、提交申请书;2、携带诊断证明;3、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能力评定;5、提供赔偿依据;6、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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