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几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你们不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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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没有共同的孩子可以再生。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也可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一个孩子,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的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也可以生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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