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后还不上,银行可能会以信用卡诈骗起诉 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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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是恶意透支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就是恶意透支的情形。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 2、报案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报案材料,审核后符合立案条件便可立案; 3、立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侦查完毕,案件移送检察院 4、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初步认为构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5、提起公诉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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