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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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结果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便可以出来。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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