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是有依据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法院不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直接你说的地域歧视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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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了的,应当起诉,并提供自己抚养孩子比对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证据,比如居住条件更好、素质更高以及休息时间更多等。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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