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粮食装卸、储存、加工涉及不同检验检疫部门的,各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检验检疫情况及监管信息。对于分港卸货的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放行前及时相互通报检验检疫情况。需要对外方出证的,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调离进境口岸的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调离前及时向指运地检验检疫部门开具进境粮食调运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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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七十九条,总计六章。从各个方面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细则。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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