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7日电根据即将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则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中国民政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方能有效。 声明书还要求当事人声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根据有关规定,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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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后果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同居期间对方存在家暴等过错的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外,按事实婚姻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后果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同居期间对方存在家暴等过错的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外,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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