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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三款是什么意思

2023-05-28 14: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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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28 回复

专业分析: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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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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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另一半; (二)爸妈; (三)成年娃儿;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受看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对担任看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无第一款限定的看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看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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