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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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9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限×20%。 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抚养年限×20%。 3.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4.误工费。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没有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有固定收入但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的,按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实赔偿标准,可以请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具体赔偿费用可以根据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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