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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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复制权; (五)发行权; (六)出租权;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翻译权;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政策优惠: 一、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三、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四、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复制权; (五)发行权; (六)出租权;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翻译权;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政策优惠: 一、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三、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四、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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