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医保定点医院: 1、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在全市所有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在全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即时结算。 2、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3、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参保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个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则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4、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市外异地安置或单位长期派驻市外工作的职工,应由本人申请,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在当地确定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1所。 5、对在市内非参保地居住或单位长期派驻市内非参保地工作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机构同意后,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选择1所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就医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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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可选择4-5家医疗机构(含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可选择4家医疗机构(含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A类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无须选择、直接就医,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常住内地备案登记手续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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