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合同复效存在的基础是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暂停履行后,在规定期限内又向保险人申请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保险法》之所以引入复效制度,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以及复效的制度价值决定的:首先,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保险期间都比较长(基本都在10年以上),保险费一般也不是一次缴足,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难免投保人会忘记缴纳,一旦投保人记起,应给给予挽回的机会,这样投保人也不会有损失,保险人的客户也不会流失;其次,人寿保险的保险费都较高,算得上是一笔奢侈性指出,在漫长的履行过程中,难免投保人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故,一旦经济紧张,投保人很有可能无力在继续缴纳保险费,当投保人经济好转时也会考虑继续缴纳保险费;再次,复效可以使保险人节约成本,对保险人来说,不用按新订立合同的程序执行,也不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成本指出减少;最后,由于复效时没有年龄限制,使得超过投保年龄的人不用在担心没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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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一般也叫保单的现金价值,它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你购买的保险现在能够值多少钱。即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一般随着用户投保时间的增加而不断的增多,如果用户想要退保,这时会按照现金价值表里的金额进行退保,如果刚刚投保就退保,投保人损失的保费是比较多的,这类保险一搬在后期可以获得收益。 通常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和已缴保费是不一样的,保单现金价值=已缴保费-风险保费-佣金-管理费+利息。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的部分金额。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保险费率。一般来说,事故概率大时保险费率就会比较高,反之保险费率就会比较低。现金价值是一种人身保险,是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支付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期间积累价值以增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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