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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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纠纷时,法院要先调解,尽可能以协议的方法解决。要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未成年子女可让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也可双方轮流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离婚小孩两岁多的,抚养权归谁一般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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