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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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产过户要准备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过户需要的资料有:房产转移过户申请表、房产合同发票、房产初始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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