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原领结婚证的地方)。 需要携带的东西有: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第三、结婚证(最好两本); 第五、双方各2张小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离婚证工本费,每对证9元。如果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离婚和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离婚,收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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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是: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7)颁发离婚证。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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