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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等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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